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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干部超生被罚 起诉计生委被驳回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07 点击:

北京晨报11月7日报道 因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再婚生育第三胎的傅某夫妇将计生委告上法庭,诉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11月6日,北京密云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3岁的傅先生和33岁的张女士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2006年8月,张女士在体检时发现自己在采取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同时被查出患有糖尿病。2007年4月12日,张女士生下一名男婴。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其属于违法生育第三胎,对夫妻俩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142990元的决定。

对此,张女士认为,她在发现意外怀孕后屡次要求医院为她做人流手术,但医院均以她患有糖尿病、手术风险太大为由拒绝做手术,此超生行为并非人为故意。夫妻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对计生委的行政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我每天吃药打针且又经常抽血化验,即便生育后,此孩子亦非正常。”张女士昨天在庭审中说,她只因患有疾病才未能及时进行人工流产,据此,被告对她所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妥。

“纯属谎言!”计生委的代理人表示,工作人员在得知张某怀孕后立即带她到妇幼保健院住院检查,在口服药物降糖效果不好后医生即建议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但张某拒绝配合治疗并强烈要求出院。糖尿病并非手术禁忌症,倘若其能积极配合,血糖就不会升高,医院也不会拒绝为其做引产手术。“张某作为村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计生专干,熟知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她是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代理人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傅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傅某夫妇所持起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对二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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