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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笔者赶到时伤者已送医院救治 |
碧海银沙网讯(图文/特约摄影师 葛怀冰 编辑/王文和)5月4日晚上21点50分左右,笔者接到某公司叶唐金先生的曝料。在霞山人民大道军人俱乐部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逆向快速行驶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伤者一名女士摔倒,右腿受伤严重。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却和后面的乘客一起弃车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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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逃跑后被见义勇为者抓住,在车内紧张不安的肇事司机同伴 |
当时来自东海岛东简镇、在湛江一家公司任职的吴华江,在去医院看望生病的母亲时恰巧经过该路段,见交通肇事者逃跑便立即追了上去,因当时人和车较多,肇事司机还是暂时溜掉了,但却抓住了那名肇事司机的同伴,一名女孩,为后来顺利找到肇事司机提供了保障。
接警后迅速赶来的交警询问该女孩时,她承认那名司机姓黄,家在椹川大道新村派出所附近,但两人均无手机可联络,但记得那名司机的姐姐的电话。根据该女孩提供的线索,笔者22点20分随交警及伤者家属一起来到新村派出所门口等候肇事司机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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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交警在勘察现场,白色摩托车为肇事车辆 |
在路上笔者询问她的年龄时,说是17岁,那名摩托车司机也是17岁。问为什么要跑时?回答是当时很害怕,很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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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的父母亲满脸惊慌 |
约10分钟后见到满脸紧张的肇事司机的父母。经过交警现场调解,双方家人进行了恰当的磋商。后来肇事司机家人也及时赶到医院看望了正在等待检查结果的受伤者。
据了解,肇事司机是一名初三的学生,一家人都来自阳江。父母均以摩托车拉客为生,平时忙于生计无暇顾及管理自己的孩子。但假如当时没有见义勇为者,摩托车又是假牌,又能否找到这位肇事司机呢?这样的年龄出了事不敢承担责任,将来踏入社会又会是什么样子呢?
霞山区交警大队交通管理科黄荣警官说,除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开快车已成为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提醒广大司机为家人为他人着想,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千万别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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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料者,叶唐金先生和来自东海岛的见义勇为者吴华江(左一) |
24岁的见义勇为者吴华江,一直以做好事为自己的业余爱好。还有一次主动用摩托车拉一个守在路边的陌生男子,但该人却利用借用手机为名在人多的地方跳车逃走了。尽管如此,对做好事仍然乐此不彼,他说坏人总是极少数的。至于对街头的贫困者捐钱捐物更是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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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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