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廉江抢劫案  廉江市塘蓬中学  廉江  陈吴  我乐网
当前位置 :| 廉江新闻>科技频道>

清欠诉讼用户矢口否认怎么办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30 点击:

    电信运营商在清收电信欠费的诉讼中,是以用户申办电信业务时的《登记卡》(格式合同)及附属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欠费当事人的。在这一过程中,对方往往采取对登记卡中所签名不承认或利用申办手续不完备等条件不认可的途径,企图蒙混过关。认定欠费当事人是清欠诉讼活动的基础,具有先决性的意义;正确应对合同用户签名不认可的问题,是电信运营商在清欠诉讼活动中的难点与重点。笔者主张以下应对策略。

    之一:运用证据转移规则

    电信清欠诉讼案开庭时通常先是进行庭审调查,在这一过程中,电信运营商首先向法庭提交一份具有被告本人签名的《登记卡》等书证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证明欠费当事人,随后由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辨认的认证过程。此时当法庭询问《登记卡》上的签名问题时,往往出现对方矢口否认的局面。这时,电信运营商可运用证据转移规则:向法庭提出由被告提供笔迹鉴定证据的合理请求。

    这是由于,清欠诉讼中法院庭审调查的过程就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的过程。电信欠费案件是因作为接受电信服务的一方接受了电信服务却未支付服务费用而引发的债务偿还案件,电信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根据成立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合同《登记卡》要求接受了电信服务的一方支付服务费用,他与一般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原则相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先是由电信运营商首先就其与被告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当电信运营商提交一份被告本人签有姓名的《登记卡》等书证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时,就已经完成了第一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被告一方,由另一方就其反驳对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法庭要求被告提供(包括在鉴定机构当场书写)其手迹时,如被告拒不提供对比检材或故意提交错假对比检材。“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法院会依据该条规定推定被告的笔迹与其所提供书证上的笔迹书写特征一致,进而认定该签名的证明力,对电信运营商的证据予以采信。

    当然,如果鉴定结论证明不是被告本人所签,电信运营商所依据《登记卡》的证据就因有瑕疵而不会被法院采信,甚至得承担败诉、败诉费用和鉴定费用等法律结果。所以,电信运营商事前对相关用户签字的证据要核准,或留有余地。

    之二:应用表见代理规则

    在清欠诉讼活动中,电信运营商还会遇到有些案件无法向法庭提交具有被告签名的《登记卡》证据材料。这是由于有些用户自主让人凭本人的身份证申办电信业务;还有部分恶意欠费用户,蓄意借故仅用身份证办理手续,而未签名的现象。当这类案件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认可时,电信运营商就得应用表见代理规则了。

    什么才是表见代理呢?民法学上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联系到电信清欠案,什么才属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条件呢?能够证明电信业务《登记卡》上签名的人与被告之间、或“他人或通信工具的持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依据“证据规定”第五条之相关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电信运营商得通过举证证明他人是凭被告的身份证原件申请开户,在审查申请时电信运营商尽到了审查义务,则推定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如电信运营商不能证明他人持被告的身份证原件申请的,则电信合同不能成立,电信运营商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庭的支持。在被告承认他人是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同时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身份证件遗失、被盗且已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时,电信运营商可以认为他人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也可能据此判决被告承担表见代理所带来的后果。在被告不承认他人是凭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电信运营商仅凭开户申请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证据不足,还应就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如果电信运营商无其他证据证明代理关系存在,进而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那就应当由电信运营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法理,电信运营商在该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就可以通过掌握的相关证据,收集申办电信业务的相关代理人、经办人的证人与证词,通过查询用户通话资费清单等,证明被告与他人或相关通信工具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最终达到证明“合同当事人是谁”的目的。

    之三:规范业务开户手续

    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电信运营商应当从规范自己的业务行为着手。当用户申办电信业务时,电信运营商在订立服务合同之前,就应当要求申请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由电信运营商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在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由持证人签名证明系据原件复印而来等等,杜绝凭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开户手续的行为。如果申请人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而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后由电信运营商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并在电信服务合同上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并由代理人签名。具备上述文件后,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电信运营商就完全可以顺利完成举证,而不至于面临无法举证证明“合同当事人是谁”的尴尬境地。实践中,电信运营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完全有能力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上述文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武穴市电信分公司:孙志成)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快速搜索
 
论坛热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