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绑架撕票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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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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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讯 12月14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前不久发生在我市的重大绑架撕票和故意杀人未遂案,并于当日下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李太权、缪永市、梁永才,因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合谋、精心策划持枪绑架在校学生勒索巨款,当场开枪杀死人质后,又开枪射杀被害人的亲属及两名办案民警,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绑人质勒索开价200万
李太权、缪永市、梁永才均是廉江市人,初中文化。其中,疑犯李太权198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遂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2年才刑满释放。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经审理查明:今年11月初,被告人李太权纠集梁、缪到廉城镇裕X阁旅社301房密谋绑架作案,李提出绑架电器老板罗某勒索钱财,梁、缪表示同意。三人商定,绑架到人质后,若人质家属报案或不交赎金,就开枪杀害人质。
于是,李太权拿来三支猎枪,一副警用拇指铐,一张电话卡,一把小刀,缪永市拿来一支改装发令枪,一把小刀,梁、缪分别用自己的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并选定廉江市石城镇木山村瓦窑岭树 林处作为关押人质地点。期间,三人还到野外对三支猎枪进行试射。之后,李、缪、梁三人即开始对电器老板罗某进行跟踪,企图伺机绑架。但由于罗某出入均驾驶小汽车,难以实施绑架。
在连续好几天的踩点、跟踪、守候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发现被害人罗X群(罗某的侄子——记者注)经常从罗某家进出,误以为是罗的儿子,于是决定对其实施绑架作为人质。
经跟踪窥探并掌握了罗X群的活动规律后,11月12日(星期五)早晨6时许,李太权即驾驶一辆基先达小汽车载着梁、缪到廉城镇东街一横巷停靠,李太权在车上接应,梁、缪则窜到二横巷伺机挟持罗某群。6时50分,当罗X群骑自行车上学经过时,梁、缪即拦住去路,以罗X群偷自行车为由,抓住其双手。罗X群为此大声呼救,梁、缪立即用手扼住其颈,并捂住其嘴,强行将罗挟持上小汽车,并用纤维袋套住其头部,将罗X群绑架到石城镇木山村瓦窑岭的树林内关押,并给罗的双拇指戴上拇指铐。
当晚7时20分,被告人梁永才即打电话向罗X群的父亲勒索赎金200万元,之后,梁又多次打电话追赎金,最后双方约定赎金为60万元,并定于当晚11时在石城镇高街桥桥头处交赎。
狠心撕票连开七枪拒捕
12日晚11时许,梁、缪开辆摩托车将人质罗X群押到高街桥,李太权随后开另一辆摩托车来到。然后,李持一猎枪在桥南侧的树林里看守罗X群,梁、缪则各持一支五连发猎枪在桥北侧负责收取赎金。
不久,罗父等人来到高街桥北侧准备交赎金,此时,在高街桥南侧的李太权见到桥头南边周围有人走动,怀疑是公安人员,遂对准罗X群背部开了一枪,当场将人质杀害。
梁永才、缪永市听到李太权开枪的枪声后,也疯狂地一齐端枪向罗父和办案民警连开7枪,企图杀人拒捕,致罗父和办案民警林某、关某负伤。
杀人作案后,三被告人迅速潜逃到廉江市新民镇大堂村缪某家躲藏。第二天,即11月13日中午,当地警方摸清情况后,出动了大批干警对三名被告人躲藏的地点实施重重包围,一举将其三人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了被疑犯丢在缪某家一口水井里的作案工具:三支猎枪(子弹47发)和一支改装发令枪(子弹2发)等。
2004年11月15日,李太权、缪永市、梁永才三人即被刑拘,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他们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予严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湛江中院一审特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结束后,梁永才、缪永市二人不服判决,辩称他们没有打死人,表示要上诉。(戚照 关家玉)
来源:南方农村报廉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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