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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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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讯 近日,良垌镇梅港村几十名群众代表敲锣打鼓将一面写着“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利益”字样的锦旗送到市人民法院,并连声道谢:“感谢法院公正司法,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
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劳XX与被告良垌镇环尾村委会梅港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2002年1月5日原告预付卖木款15800元给被告,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卖木合同书》,合同签订十多天后,被告部分村民及新的法定代表人认为卖林木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等原因,不同意卖林木给原告,因此,被告没协助原告办理砍伐证和将林木交付给原告砍伐。被告部分村民还联名向良垌镇人民政府投诉。2003年3月25日,良垌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梅港村出售林木的处理意见”。被告不同意该意见处理,故此,原告诉至市人民法院。
由于部分被告心存顾虑,担心此案得不到公正判决,在法院未宣判前,曾组织村民到法院及市政府集体上访,市人民法院院长龙土泽非常重视,组织多名院领导做被告思想工作,表明法院保证将严格按法定程序,公正裁判。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双方买卖行为没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因此,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被告内部运作不当而起,应负过错责任,应赔偿买木款占用期间的利息给被告。该院作出如下处理:(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卖木合同书》。(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卖木款15800元及该款利益给原告,利息自2002年1月6日起至付清林木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5000元的诉讼请求。(四)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梅港村民小组的村民接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奔走相告,于11月25日上午前往人民法院送锦旗。(林达琳 钟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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