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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以外收费有新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3-09-17 点击:

    廉江讯  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联合发文(粤价[2003]256号),对中小学“一费 ”以外收费有新规定和补充,并从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中小学“一费制”,是指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小学、初中只收书杂费,高中只收学杂费。书杂费和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新的文件允许收取这部分费用,并进行了新的规定。
 
    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分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和可选择性的费用两类。
 
    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具体规定:住宿生的住宿费,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管理。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粤价[2002]231号文规定管理。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根据食宿实际费用支出核定。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制定。
 
    可选择性的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戚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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