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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准上路有法可依

来源: 作者: 时间:2003-08-28 点击:

    廉江讯 近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的来电和来信,对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通告》持有异议。对此,记者就某些争议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市交警支队负责人认为,7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行驶有法可依。
    
    据介绍,市区摩托车禁止上牌后,电动自行车不断增多,由于市区道路街道较为狭窄,而自行车、摩托车又特别多,形成了与行人、汽车争道的恶性局面。此外,电动自行车既非自行车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机动车,其结构特点、技术标准和安全性能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的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车辆”。这些车上路既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很多麻烦,也造成不少交通事故。根据我市的交通现状,同时按省公安交警总队1998年9月11日转发的公安部交通局朕于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请示的答复》的要求,湛江市公安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干6月12日发出《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行使的通告》,要求交警部门从7月1日起采取坚决的措施,对市区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扣,强行拆除助动力装置后方可放行。目前,交警部门正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治安部门也禁止了电动车上自行车牌。
    
    针对个别市民提出,电动自行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非机动车”,从而可以上路。市交警部门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颁布实施,而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现行的条例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另外,市交警支队认为,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时速都高过20公里,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廉江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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