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判决“1·25”持枪抢劫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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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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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讯 6月19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对“1·25”持枪抢劫案犯进行判决。
被告人林国赞于2007年1月25日晚,伙同林家春、林家明持枪在青平镇白路岭路段抢劫他人财物,被我市公安机关巡逻干警经过发觉,经鸣枪警告无效后将林家明击毙,而被告人林国赞与林家春趁夜色驾车逃脱。
2007年2月6日,我市公安机关在广西将被告人林国赞抓获归案。被告人林国赞被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林国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林国赞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黄 业)
来源:廉江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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