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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门票转让细则尚未公布 不按程序将不让进场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9 点击:

新闻晚报11月29日报道  奥运门票预订业务第一阶段的中签名单已于近日公布。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成功购得门票的市民只在少数,加之第二阶段购票工作要到12月10日才正式启动,具体流程也尚未公布,不少市民为了图方便,纷纷选择在网上寻求门票转让。

为此,法律专家提醒广大市民:由于奥运门票要等到明年6月才正式出票,市民私下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尚存缺陷和瑕疵。同时,奥运官方票务网站表示:凡未按照北京奥组委规定程序办理而自行转让开闭幕式门票的,持票人将被拒绝入场。

协议存在三大缺陷

昨天,记者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门票转让信息,记者作为买家与其取得了联系,卖家要求记者先付30%的订金,凭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签名签定一份转让协议书,然后等到明年6月票出来后,再当面交易付清余款。对方草拟的协议书中有一条款:“甲方会在出票前的3个月电话联系乙方,若乙方毁约订金一律不予退还,甲方毁约则无条件退还订金,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为弄清协议书是否真正能保证购买者的权益,记者特意致电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侯先生明确表示,先不论私下转卖门票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协议的内容是否受相关法律保护,此协议光是在书面约定上就至少存在三大缺陷。

甲方减轻违约责任

侯先生告诉记者,由于门票作为一个物权化的票据尚未实际形成,甲方仅享有门票的“期待权”而尚未从奥组委正式取得门票的“所有权”,协议中转让的到底是“期权”还是“物权”难以界定,所以甲方对于奥运门票的所享有的权利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

其次,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奥运会门票只可能是以特定物的形式转让,甲方并未能提供他能转让的具体是哪一场、哪一座的门票,只约定“奥运会门票”,其概念十分含糊,实际上双方对于标的物的约定也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在协议书中,“甲方毁约则无条件退还订金”的条款,无疑是甲方明显减轻了自己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应法规,甲方违约的话应该至少退给购买者数额相当于订金两倍的违约金。

私自转让拒绝入场

同时,记者在奥运官方票务网站上的购票须知中看到:“购票人转让开闭幕式门票必须经北京奥组委书面批准并按程序办理。凡未按照北京奥组委规定程序办理而自行转让门票的,将导致持票人被拒绝入场,北京奥组委将不对此负责。”

具体要通过何种途径和手续来进行转让,票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则在电话中表示具体细尚未公布,希望市民先不要过急进行私下转让,以免就门票的归属与合法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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